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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陶晓光、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陶晓光,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行长。被执行人陶晓光,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二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晓光、刘辉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