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良森申请执行王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森,王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刘良森,男,生于1976年1月7日,汉族,大学本科,达州市新桥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办事员,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王昊,男,生于1975年5月9日,汉族,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昊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5万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营业部帐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