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潘民一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耿某与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529号原告:耿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朱玉龙,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耿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