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范世增,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吴某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住政和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宋祥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章怡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