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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康晓磊与管永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康晓磊。被执行人管永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固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管永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管永强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少委审判员  郑 清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全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