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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临安中亿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临安汇锦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中亿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临安汇锦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临安中亿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权。被告:临安汇锦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中亿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汇锦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中亿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广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