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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非诉行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姜继前、闵梅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姜继前,闵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非诉行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射河南路241号。法定代表人陈其斌,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姜继前,农民。被执行人闵梅,农民。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计征(决)字[2011]第04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经本院审查,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阜非诉行审字第017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2013)阜非诉行审字第0179号行政裁定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继前、闵梅银行存款及应得收入441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