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与金华亚曼车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金华亚曼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林生,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华亚曼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王淑丹,该××董事长。依据本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金华亚曼车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8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偿付货款、违约金等共计10,728,675.61元之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华亚曼车辆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华亚曼车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728,675.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