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商)字第4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宇与郇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郇春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商)字第42073号原告王宇,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被告郇春柳,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与被告郇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宇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矫 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哈笑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