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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孔立楼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立楼,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37号原告:孔立楼,男,1970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潘卫东,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姚广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岩龙,该公司312改造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崔峰,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立楼与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立楼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立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孔立楼负担。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