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肖环青与邢学志、李晓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环青,邢学志,李晓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肖环青,女,生于1963年10月6日,汉族。被告:邢学志,男,生于1978年4月29日,汉族。被告:李晓普,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5日。原告肖环青诉被告邢学志、李晓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晓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林增、人民陪审员周书强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根据原告在起诉书上书写二被告地址查找被告邢学志、李晓普无下落,原告又提供不出其他址,经原告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笫一百二十一条,笫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环青对被告邢学志、李晓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回原告肖环青。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晓伟审 判 员 张林增人民陪审员 周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淑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