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青岛应天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应天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宋兆军,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驻所地:嘉祥经济开发区嘉诚路西瑞祥路南。法定代表人:张谷旭。被执行人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嘉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兆军。被执行人青岛应天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1号楼803户。法定代表人:宋兆军。被执行人青岛保税区应天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驻所地:青岛保税区上海路前盛1号仓储办公楼5275号。法定代表人:宋兆军。被执行人宋兆军,男,汉族,1949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021949********,住青岛市南区瞿塘峡路**号*****号。被执行人宋某,身份证号“370102197701162920,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号*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徐某与宋某、宋兆军、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青岛应天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应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据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4)第497号裁定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某与宋某、宋兆军、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青岛应天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应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嘉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