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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钟秀与被告胡木火养、付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秀,胡木火养,廖秀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钟秀,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胡木火养,曾用名胡木养,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廖秀秀,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秀与被告胡木火养、付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秀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离开原住址暂时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钟秀负担。审 判 员  范庆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