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马某,居民。被告冯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马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冯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治红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