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执民字第27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六桂集团有限公司、浙XX信电缆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六桂集团有限公司,浙XX信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龚友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721-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负责人朱颇。被执行人六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龚友门。被执行人浙XX信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陈汉荣。被执行人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友门。被执行人龚友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龚友门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于2015年4月27日被扣押后,本院遂于2015年5月6日裁定拍卖。并于2015年8月4日在淘宝网苍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2015年8月13日,竞买人方庆涨(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灵溪镇塘北东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24600元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了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龚友门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方庆涨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方庆涨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方庆涨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切费用自理。三、原对该车辆的所有查封(扣押)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721-3号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六桂集团有限公司、浙XX信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龚友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苍执民字第2721-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将原登记于龚友门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过户到方庆涨名下。二、原对该车辆的所有查封(扣押)同时解除。三、给予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附:(2014)温苍执民字第2721-3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