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江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江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江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587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国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