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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建光与王锡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光,王锡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507号原告:朱建光。委托代理人:章加荣、沈丽。被告:王锡洪,原告朱建光诉被告王锡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王锡洪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8853元(按年息21.4%暂计至2015年4月1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锡洪负担。根据已经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王锡洪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2014年11月30日向原告朱建光借款5万元、5万元,合计10万元,约定利息均为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锡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建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4%,自2014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4年11月29日,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4%,自2014年11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7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27元,由被告王锡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凯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