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和执民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阿孜古丽o牙生与新和县新和镇第五小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孜古丽·牙生,新和县新和镇第五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和执民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阿孜古丽·牙生,女,维吾尔族,新疆新和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新和县新和镇第五小学,地址:新和县三角地,法定代表人:吐尔逊江。阿孜古丽·牙生与新和县新和镇第五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新和县新和镇第五小学未按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和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阿孜古丽·牙生向我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和县新和镇第五小学存款及收入12841.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XX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