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逊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逊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逊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7月28分别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逊克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崔××,律师。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逊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辩护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驾驶黑NG20**轻型普通货��由孙吴县驶往逊克县逊河镇卖鞭炮,当车行驶至逊克县逊河镇大公河村西400米处时,车辆驶入路边的沟内,乘车人被害人侯××(女,27岁)、常××(男,27岁)当场死亡,张×受伤,车辆受损。经逊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于2015年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中供认、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详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证人耿××、孙×的证言;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逊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逊克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逊克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的辩护��认为被告人张×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各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各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士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