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立信与邢忠华、王金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信,邢忠华,王金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92-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信,男,被执行人邢忠华,女,。被执行人王金法,男,,系邢忠华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1999)临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拥有固定办公场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忠华名下的、位于新华办事处南门居委会内的房产一宗(房产证号分别为:南门村字第号;南门村字第507号)及该房产所占的土地一宗(地号分别为:A2015563;A2015564)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张利剑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