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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立信与邢忠华、王金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信,邢忠华,王金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92-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信,男,被执行人邢忠华,女,。被执行人王金法,男,,系邢忠华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1999)临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拥有固定办公场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忠华名下的、位于新华办事处南门居委会内的房产一宗(房产证号分别为:南门村字第号;南门村字第507号)及该房产所占的土地一宗(地号分别为:A2015563;A2015564)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张利剑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