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马运敏、马运坤等与贾桂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敏,马运坤,马运久,贾桂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马运敏,农民。原告马运坤,农民。原告马运久,农民。被告贾桂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敏、马运坤、马运久诉被告贾桂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敏、马运坤、马运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马运敏、马运坤、马运久负担。审判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