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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祝宝龙与盐城恒翔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宝龙,原盐城恒翔工艺品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恒翔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龙乘南路。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春荣,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祝宝龙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恒翔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潘民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祝宝龙因病去世,本院通知其继承人沈根龙、祝宏光、祝宏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沈根龙、祝宏光、祝宏霞均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给沈根龙、祝宏光、祝宏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刘 淼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