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文与李昊然、周利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李昊然,周利柱,陈勇,中国平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黄文。委托代理人胡静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昊然。被告周利柱,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陈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负责人不详。被告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青海湖路89-78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与被告李昊然、周利柱、陈勇、中国平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于2015年8月1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文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黄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