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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朱文娟与王晓东、江阴市湖泉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东,朱文娟,江阴市湖泉塑料建材有限公司,郭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娟。委托代理人孙志刚、鞠澄,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阴市湖泉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五村。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郭颖。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晓东与被上诉人朱文娟,原审被告江阴市湖泉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王晓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