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89年,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93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