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战卿诉梁占兴、赵东霞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战卿,梁占兴,赵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65-1号申请执行人王战卿,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占兴,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东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战卿诉梁占兴、赵东霞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偿还本案债务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23327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同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郑景福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建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