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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诉吴××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712号原告:杨×,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回族,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吴××,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