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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某甲、卢某等与王子利、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农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农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乙,农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丙,农民。被告人王子利,农民,中共党员。2015年1月1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月29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1985后7月17日生,农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云小区(钢铁大街24号创业中心西附楼二楼)。代表人高世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子利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卢某、郭某乙、郭某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蒙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之妻杨光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卢某、郭某乙、郭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蒙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之妻杨光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德瑞代理审判员  袁 静人民陪审员  王小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