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栖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丁必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必友,张书荣,张洁,丁秉悦,申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丁必友,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书荣,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洁,农民。申请执行人丁秉悦。被执行人申永民,农民。关于上述双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审结。该案(2009)宿豫民一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申永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户00×××13CNYO的存款61652.50元、账户00×××06CNYO的存款61652.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东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