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伟君与郑忠迁、李荣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林伟君,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郑忠迁,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荣钦,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林伟君与被执行人郑忠迁、李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忠迁、李荣钦应向申请执行人林伟君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00元和执行费5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郑忠迁、李荣钦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本院采取“四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郑忠迁、李荣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可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封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