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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继培与任建国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培,任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培,营业员。被执行人任建国,工人。刘继培与任建国经济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淮法少民初字第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任建国给付刘继培经济补偿款人民币3万元,此款于2014年7月18日前给付1.3万元(已付);余款1.7万元,自2014年7月起,于每月25日前给付被告2000元,至2015年2月25日前付清。刘继培因被执行人任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其经济补偿款17000元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建国无固定收入,没有一次性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向房产、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证券等单位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归还欠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归还欠款,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少初字第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