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易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易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07号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召,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易静,女,回族,1974年1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陈玉霞、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马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易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易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易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庞XX审 判 员 姜继亮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