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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木材批发部与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木材批发部,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34号原告: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木材批发部业主:周伟,男,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建村7栋603室。委托代理人:孙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为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雷雷,安徽华冶律师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木材批发部与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木材批发部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木材批发部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木材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木材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