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商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诉被告张燕、张洪华、赵海生、郑广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张燕,张洪华,赵海生,郑广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914号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代表人徐进玉,行长。被告张燕,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被告张洪华,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被告赵海生,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册区金雀山办事处。被告郑广蓉,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诉被告张燕、张洪华、赵海生、郑广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借款已盘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燕、张洪华、赵海生、郑广蓉的起诉。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尤文艳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利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