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仁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南通青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钱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青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钱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南通青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包场镇通光街84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赵良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沈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进。委托代理人赵正和,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青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青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青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小飞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