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学泽与闫德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泽,闫德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511号原告赵学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安秀伟,女,住聊城市嘉明开发区。被告闫德春,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泽与被告闫德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5元,由原告赵学泽承担。审 判 长 江居才审 判 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