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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学泽与闫德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泽,闫德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511号原告赵学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安秀伟,女,住聊城市嘉明开发区。被告闫德春,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泽与被告闫德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5元,由原告赵学泽承担。审 判 长  江居才审 判 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