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尚策与郭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电话销售事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33-2号原告:尚策,男,汉族,1976年2月7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嘉,男,汉族,1989年8月3日生,住太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电话销售事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策诉被告郭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电话销售事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尚策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尚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尚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尚策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