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玖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徐友义、徐伟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友义,东莞市玖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徐伟青,陈亚梅,张东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友义,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兴平。委托代理人:李柏智,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玖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肖嘉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荣,系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朝志。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伟青,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兴平。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亚梅,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兴平。两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柏智,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生,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上诉人徐友义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玖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典装饰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伟青、陈亚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4元,徐友义已向本院预缴,由本院退回给徐友义。审 判 长 吴 锐代理审判员 朱应麟代理审判员 刘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燕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