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正华与重庆高泰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华,重庆高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575号原告陈正华,男,汉族,1957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高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28号4-4,组织机构代码68620393-6。法定代表人金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正华诉被告重庆高泰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告重庆高泰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重庆高泰建材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虽在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28号4-4,但经本院查证,被告重庆高泰建材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已迁至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龙湖MOCOB栋9层2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被告重庆高泰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应为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龙湖MOCOB栋9层23号。同时,原告陈正华自认其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龙湖MOCOB栋9层23号。因此,被告住所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被告重庆高泰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高泰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