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蒋绍昌与施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绍昌,施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92号原告:蒋绍昌。被告:施聪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绍昌诉被告施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