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293-1号原告史某某,男,193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女,194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联系不到原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