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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民初字第0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293-1号原告史某某,男,193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女,194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联系不到原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