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璋颜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南璋颜料有限公司,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璋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毛富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李牡丽,该公司董事长。因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2014)池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璋颜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东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