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第75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王国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