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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第75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王国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