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922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六三,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旭峰,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