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费军申请徐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军,徐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费军,哈尔滨市道外区庆滨货架专卖店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徐迎春,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费军与被执行人徐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费军于2015年3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迎春无法找到,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徐迎春尚欠申请人费军人民币82313元,其中本金80500元,案件受理费1813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