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顾新让因与被申请人顾崇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新让,顾崇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新让,又名顾本才,男,汉族,1950年11月25日生,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张维,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崇领,男,汉族,生于1936年12月18日,住鹿邑县。再审申请人顾新让因与被申请人顾崇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新让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属家庭成员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属于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依法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判决驳回顾崇领的起诉。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顾新让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错误认定。三、原审法院认定的承包经营合同疑点重重,应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不当,顾新让与顾崇领家庭内部因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属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为维护顾新让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再审,恳请支持其再审请求。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初字第1338号判决和周口中院(2014)周民终字第1867号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2、驳回顾崇领原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顾新让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顾新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周海峰审判员 陶 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燕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