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友人诉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友人,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冯友人,男,生于1979年6月21日,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成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1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包泽激,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8日,湖北省红安县人。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友人诉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友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友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友人负担。审判员 梁东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