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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柯彬、柯伟与柯红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彬,柯伟,柯红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51号原告:柯彬,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柯伟,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明东,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红,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彬、原告柯伟诉被告柯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彬、原告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彬、原告柯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35元,由原告柯彬、原告柯伟负担。审判员 ��王振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