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柯彬、柯伟与柯红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彬,柯伟,柯红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51号原告:柯彬,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柯伟,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明东,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红,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彬、原告柯伟诉被告柯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彬、原告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彬、原告柯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35元,由原告柯彬、原告柯伟负担。审判员 ��王振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