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商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邵立刚、庄士春与邵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商初字第00423号原告邵立刚。原告庄士春。委托代理人贺善月,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立刚、庄士春与被告邵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立刚、庄士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立刚、庄士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立刚、庄士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整,由原告邵立刚、庄士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毕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