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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民终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中民终字第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甲。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庆城县人民法院(2015)庆城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依据。肖某于2014年4月曾起诉离婚,经调解其自愿撤诉后,但之后双方并未和好,2015年肖又起诉离婚,一审调解中刘曾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审判决认定肖婕与刘治宏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判决予准予离婚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城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肖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治辉审 判 员  张责逆代理审判员  卢小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